无力偿还债务是经济纠纷,租车抵押是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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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再来看看下面几条惨痛的案例
租车人因为不懂法
一步步将自己送进了监狱
即便追悔莫及
也难以改变铃铛入狱的结果
租车后将车辆抵押套现,李某用这种手段半年时间赚取40余万元“差价”。近日,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万元。海淀检察院17日通报了该案详情。
四名男子为了来钱快。盯上了汽车租赁公司。近日,曲阜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以“租车”为名实施诈骗的团伙,这伙人8天时间搞了2台车,非法获利18余万元。
庭审中,张某、杨某、张某兵三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且认罪认罚,同时杨某、张某兵称愿意退赔损失,但目前没有退赔能力。法院依据相关人证物证驳回了张某的辩护人所称的张某等人在购车时均使用真实姓名,不存在诈骗等辩词。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杨某、张某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实际履行力,以先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今年9月,桐梓县法院以涉嫌诈骗罪,对罗某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租车后进行变卖、抵押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其4年3个月刑期,并处2万元罚金。
近期,惠水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被告人陈某海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将诈骗所得十九万九千三百元全部返还给被害人。
谨以此文提醒